「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顧立雄
顧立雄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曼麗
陳曼麗
蔡培慧
蔡培慧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焜裕
吳焜裕
王定宇
王定宇
蔡適應
蔡適應
何欣純
何欣純
呂孫綾
呂孫綾
蘇巧慧
蘇巧慧
李應元
李應元
葉宜津
葉宜津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周春米
周春米
黃國書
黃國書
吳焜裕
吳焜裕
吳思瑤
吳思瑤
劉世芳
劉世芳
鍾佳濱
鍾佳濱
黃秀芳
黃秀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政治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為維持立法權之獨立,落實國會自主及國會自律,增訂「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之規定。
第十三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於任期屆滿前去職應經院會同意之。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第十三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其合法性乃由全體立法委員共同賦予,為落實國會自主及國會自律精神,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當選與去職,應經由院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