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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依據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公布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本辦法第一條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