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衛星廣播電視工程技術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並修正第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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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十六條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本法之授權依據條次變更修正之。
第十六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使用之頻率,除經專案核准使用其他頻段者外,應於下列頻段範圍內指配: 一、下鏈頻率: (一)11.70GHz至12.20GHz。 (二)12.50GHz至12.75GHz。 二、上鏈頻率: (一)14.00GHz至14.50GHz。 (二)17.30GHz至17.80GHz。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使用之頻率依下列規定: 一、下鏈頻率: (一)3.4至4.2GHz(次要業務)。 (二)11.45至12.20GHz(次要業務)。 (三)12.20至12.75GHz(主要業務)。 (四)18.6至18.8GHz(主要業務)。 (五)19.7至21.2GHz(主要業務)。 二、上鏈頻率: (一)5.850至6.725GHz(次要業務)。 (二)14.0至14.5GHz(主要業務)。 (三)17.3至17.8GHz(主要業務)。 (四)27.5至30.0GHz(主要業務)。 第十六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使用之頻率,除經專案核准使用其他頻段者外,應於下列頻段範圍內指配: 一、下鏈頻率: (一)一一.七○秭赫至一二.二○秭赫。 (二)一二.五○秭赫至一二.七五秭赫。 二、上鏈頻率: (一)一四.○○秭赫至一四.五○秭赫。 (二)一七.三○秭赫至一七.八○秭赫。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使用之頻率依下列規定: 一、下鏈頻率: (一)三.四至四.二秭赫(次要業務)。 (二)一一.四五至一二.二○秭赫(次要業務)。 (三)一二.二至一二.七五秭赫(主要業務)。 (四)一八.六至一八.八秭赫(主要業務)。 (五)一九.七至二一.二秭赫(主要業務)。 二、上鏈頻率: (一)五.八五○至六.七二五秭赫(次要業務)。 (二)一四.○至一四.五秭赫(主要業務)。 (三)一七.三至一七.八秭赫(主要業務)。 (四)二七.五至三○.○秭赫(主要業務)。
一、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2年6月13日經標字第09204608060號公告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頻率代號(Hz)與倍數及分數名稱修正之。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