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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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應作成書面授權同意文件,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爭議處理。 五、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之事項。 | 第九條 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雙方應簽訂書面契約,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爭議處理。 五、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之事項。 |
考量實務上管理機關同意授權得以切結書、同意書等形式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且各管理機關開放申請利用案之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等相關約定事項亦均不同,應可依實際需求作成不同形式之書面合意文件,不限於須以契約為之,爰授權管理機關可依實際需求以書面授權同意文件取代契約簽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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