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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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增進社會福利,健全社會安全制度,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增進社會福利,健全社會安全制度,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配合本基金下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增訂本基金設置目的。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為管理機關。
一、配合本基金下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增訂本基金所轄範圍,並列為第一項。 二、現行條文有關本基金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之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撥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撥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五款增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為本基金之來源,其後款次配合調整。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救助事項支出。 二、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支出。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救助事項支出。 二、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三款增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為本基金之用途,其後款次配合調整。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