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維護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之安全,並使其得以當選人身分為就職前之準備,以確保國家之安定及國務之銜接,特制定本條例。 |
明訂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
| 第二條 (適用對象、期間)
本條例所稱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係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至宣誓就職日為止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 |
明訂本條例之適用對象與期間。 |
| 第三條 (主管機關與交接委員會)
本條例以司法院為主管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之日起七日內,應成立總統、副總統交接委員會,委員九人由現任總統、總統當選人及司法院各推派三人組成,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
現任總統推派未足額者,視為放棄。 |
一、明訂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順利交接,並及早瞭解國政,爰設立交接委員會,並明定其組成時間與組成方式。
三、司法院院長為總統交接之監交人,由司法院為主管機關並與現任及新任總統當選人共組交接委員會,將有助委員會之公正性,確保交接過程之順暢。 |
| 第四條 (當選人之禮遇、保護事項)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依本條例應受一定之禮遇及保護,其所需車輛、人員由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支應及負責。 |
一、明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之禮遇與保護事項。
二、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即將成為國家領導人,應受一定之禮遇及安全保護,並由主管機關協調提供所需車輛及人員,以利其交接與就職準備事宜。 |
| 第五條 (當選人辦公室)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式公告日起,得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辦理就職前之準備事項。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得聘用人員,並調用現職公務人員辦事。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之員額編制及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定之並編列預算支應,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三日內撥付之,並依法定程序核銷。 |
一、為辦理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職前之準備事項,當選人得依本條例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
二、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得聘用人員或調用公務人員辦事。
三、當選人辦公室之員額編制及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定之並編列預算支應,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三日內撥付之,並依法定程序核銷。 |
| 第六條 (當選人之與聞國政)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針對總統職權所涉及之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要求提供資料或做說明。並由總統指定適當機關向新任總統當選人進行簡報。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交接委員會成員、當選人辦公室人員,及總統當選人所指定參與交接之其他人員,均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之相關規定。 |
一、賦予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聞國政之權。但範圍僅得針對總統職權涉及之部分,要求提供資料或做說明,以避免破壞權力分立與減損現任總統職權。
二、現任總統就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所提要求,應指定適當機關向其進行簡報。
三、與聞國政與參與交接之所有人員,均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之相關規定。 |
| 第七條 (總統職務之交接內容)
總統交接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印信。
二、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兩岸及情報之檔案。
三、總統府文件檔案。
四、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表。
五、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六、其他重要文件檔案。
前項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
一、明定總統職務交接之事項。
二、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
| 第八條 (人事之凍結)
總統、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首長,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其離職日止,不得任用、遷調或提名下列各款人員: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禁止調遷之人員。
二、公營事業、具官方股份之民營事業、政府指派代表出任之社團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負責人、理事、董事、監事、監察人。 |
一、明定將卸任總統、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首長之人事任調之禁止規範。
二、有關中央政府公務人員部分,「公務人員任用法」已有禁止調遷之規範,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之。
三、中央政府主管之公營事業、及政府遴派至民營事業之官股代表部分之人事,以及由政府指派(含遴派、選派)代表出任之社團或財團法人,其負責人、理事、董事、監事等之人事,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其離職日止,均暫時凍結。 |
| 第九條 (新增重大政策、特別預算、締結國際條約與簽署兩岸協議之處理)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公告當選之日起,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或經立法院決議者外,新增重大政策、特別預算,或締結國際條約或簽署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前,現任總統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意見。 |
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職後能順利掌握國政,並避免爭議,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公告當選之日起,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或經立法院決議者外,新增重大政策、特別預算,或締結國際條約或簽署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前,現任總統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意見。 |
| 第十條 (例外規定)
現任總統連任時,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現任總統連任因無職務交接需要,故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
| 第十一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
明訂本條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