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總統交接條例 |
法案名稱。 |
|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保護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之安全,並協助其以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身分為就職前之準備,以利其就職後行使職權、政務之銜接及維繫憲法秩序之安定,特制定本條例。 |
條例之立法目的。 |
| 第二條 (適用對象、期間)
本條例所稱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係指自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至宣誓就職日為止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 |
條例之適用對象與期間。 |
| 第三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
條例之主管機關。 |
| 第四條 (當選人禮遇及安全)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依本條例應受一定之禮遇及保護。
前項安全維護方式及範圍之辦法,由國家安全局另定之。 |
一、明定本條例適用對象之禮遇及保護事項。
二、總統、副總統當事人所受之保遇,授權國家安全局另訂辦法施行。 |
| 第五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
總統當選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式公告日起,至宣誓就職之日止,得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辦理就職前之準備事項。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得調用人員辦事。被調用人員如係公務人員,應依法辦理借調,並於就職前準備期間結束後,隨即歸建,恢復原職。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之員額編制及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應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五日內撥付,並依法定程序核銷。 |
一、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理就職前之準備及交接事項,得成立辦公室。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瞭解各項國家政務,規定當選人辦公室得調用人員進行協助,並得依法辦理借調程序。
三、為利於職務交接之進行,當選人辦公室相關支出應儘速撥付,但為避免員額編制及需用經費過於浮濫,其核銷仍須依法定程序辦理。 |
| 第六條 (當選人之與聞國政)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要求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就其主管業務進行簡報並提供相關資料。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向前項機關主管業務提出詢問,或調閱相關資料。 |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要求各主管機關進行業務簡報並提供必要之資料。 |
| 第七條 (總統宣示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
總統、副總統交接時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印信。
二、有關國防、外交及兩岸關係及其他關於國家安全事項之文件檔案與機密資訊。
三、總統府文件檔案。
四、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表。
五、進行中之重要案件。
六、中央政府各機關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截至交接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七、其他重要之文件檔案。
為辦理前項交接事項,總統當選人應成立交接小組。
前項所定之事項如有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交付懲戒或移交檢調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
一、明訂定總、副總統交接時應辦理移交之事項。
二、總統當選人應成立交接小組,辦理交接事項。
三、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之情形者,得追究相關行政或刑事責任。 |
| 第八條 (人事任調之限制)
現任總統未連任者,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其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機關內之簡任或相當於簡任級之公務人員。
二、公營事業、具官方股份之民營事業、政府指派代表出任之社團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理事、董事或監事。
三、其他依憲法及法律,由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之人員。
違反前項規定,任用或遷調人員者無效,但經總統當選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一、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交接期間,即將卸任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其所屬各部會首長人事凍結;另外包括公營事業、民營事業,其官方推薦人事權凍結。
二、違反凍結之人事任命會遷調,原則無效,但為因應突發狀況,授權若經總統當選人同意者不再此限,作為緩和措施。 |
| 第九條 (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之暫停)
公告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名單之日起,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外,凡新任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認定屬於未執行之爭議性條約、協議、政策、命令及特別預算者,均應凍結。
中央行政機關執行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應符合比例原則或依契約進度撥付經費。 |
一、為使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順利,在交接期間,中央政府各機關不得通過爭議性法律、預算或政策決定。
二、立法院通過預算支出及撥付方式。 |
| 第十條 (例外規定)
總統連任時,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現任總統連任時,並無必要辦理職務交接,爰予以排除適用。 |
| 第十一條 (施行細則訂定之法源)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本條例施行授權訂定施行辦法。 |
| 第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