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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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刪除) 第六十一條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
配合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之修正,爰刪除本條。
第六十二條 本院會議及各種委員會會議旁聽規則及採訪規則,由院長訂定,報告院會後施行。 第六十二條 本院會議旁聽規則、採訪規則,由院長訂定,報告院會後施行。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修正後,有增訂各種委員會會議旁聽規則及採訪規則之必要,爰規定由院長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