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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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紀錄,於立法院所設網站、國會頻道及其他媒體公開之,協商中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應由速記人員詳為記錄,併同協商過程及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
我國立法院協商制度的現實運作,常因協商過程不公開而有黑箱疑慮。於105年2月19日,各黨團進行朝野黨團協商時,一致同意政黨協商應公開透明,供社會大眾監督,並已將黨團協商影片放置於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中。爰將各黨團共識明文化,明定協商之過程及結論,均應放置於立法院所設網站、國會頻道及其他媒體公開之,協商中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應由速記人員詳為記錄,併同協商過程及結論,刊登公報。以使國會議事更加透明公開,落實人民得以監督國會的民主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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