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鍾孔炤
鍾孔炤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蔡培慧
蔡培慧
徐國勇
徐國勇
李俊俋
李俊俋
蔡適應
蔡適應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偉哲
黃偉哲
吳琪銘
吳琪銘
羅致政
羅致政
柯建銘
柯建銘
鍾佳濱
鍾佳濱
林岱樺
林岱樺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應元
李應元
呂孫綾
呂孫綾
黃秀芳
黃秀芳
鄭寶清
鄭寶清
洪宗熠
洪宗熠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歐珀
陳歐珀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素月
陳素月
蕭美琴
蕭美琴
趙天麟
趙天麟
張宏陸
張宏陸
蔡適應
蔡適應
王定宇
王定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兩年檢討投保薪資分級表中之最高月投保薪資;最高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前一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告之全年平均月薪。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新增第二項。 二、勞保最高月投保薪資,影響勞工退休生計甚巨,應每兩年針對平均薪資調整同步調高,同時為將最高月投保薪資調整制度化,擬訂每兩年度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全年平均薪資做為調整之依據。 三、條項變更,原第二、三項,依序調整為第三、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