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連署人
趙正宇
趙正宇
劉世芳
劉世芳
林岱樺
林岱樺
林俊憲
林俊憲
李俊俋
李俊俋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何欣純
何欣純
吳思瑤
吳思瑤
鄭運鵬
鄭運鵬
蘇治芬
蘇治芬
管碧玲
管碧玲
蔡適應
蔡適應
王定宇
王定宇
鄭寶清
鄭寶清
徐國勇
徐國勇
陳瑩
陳瑩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院長與副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席次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之。但每一黨團至少一人。 第二條 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之。但每一黨團至少一人。
明定院長與副院長為程序委員會當然委員。
第三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院長與副院長擔任。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主席。 第三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之。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主席。
取消現行召集委員選舉制,改由院長與副院長擔任,避免程序委員會淪為政黨惡鬥的工具。
第五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送案時序及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岸巡防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僑務、國防、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與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戒嚴案及有關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三、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農業、經濟建設、公平交易、能源、科技政策及有關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四、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掌理事項之議案。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政策及有關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六、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公共工程、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研考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環境、社會福利、勞工、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社會司及兒童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之。 第五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岸巡防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僑務、國防、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與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戒嚴案及有關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三、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農業、經濟建設、公平交易、能源、科技政策及有關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四、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掌理事項之議案。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政策及有關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六、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公共工程、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研考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環境、社會福利、勞工、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社會司及兒童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之。
為解決程序委員會長期惡意杯葛法案的問題,明定程序委員會審查議案需依議案送案時序依序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