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連署人
趙正宇
趙正宇
劉世芳
劉世芳
林岱樺
林岱樺
林俊憲
林俊憲
李俊俋
李俊俋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徐國勇
徐國勇
鄭寶清
鄭寶清
王定宇
王定宇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焜裕
吳焜裕
黃秀芳
黃秀芳
蔡易餘
蔡易餘
蘇治芬
蘇治芬
蔡適應
蔡適應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陳瑩
陳瑩
顧立雄
顧立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現行雙召委制度,不僅事權分散,更易流於政治對抗,不利於法案的審查。
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應指定同委員會委員一人代行其職權。 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一、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現行條文進行文字調整。 二、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需指定同委員會委員為主席代行其職權。
第四條之一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召集委員決定之。 第四條之一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
召集委員修正為一人,現行條文進行文字調整。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不得禁止媒體採訪及中華民國國民旁聽。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委員會旁聽規則,由立法院訂之。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落實議事公開原則,非祕密會議不得禁止媒體採訪與國民旁聽,強化公民參與公共事務,落實民主監督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增訂第四項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