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徐國勇
徐國勇
鄭寶清
鄭寶清
蔡適應
蔡適應
劉世芳
劉世芳
鍾佳濱
鍾佳濱
王榮璋
王榮璋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焜裕
吳焜裕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曼麗
陳曼麗
趙正宇
趙正宇
吳思瑤
吳思瑤
余宛如
余宛如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吳琪銘
吳琪銘
鄭麗君
鄭麗君
王定宇
王定宇
林靜儀
林靜儀
蘇巧慧
蘇巧慧
鍾孔炤
鍾孔炤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明文
陳明文
呂孫綾
呂孫綾
蔡培慧
蔡培慧
黃國書
黃國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 第十二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政府為推動行政院組織再造,故於101年5月20日裁撤原行政院新聞局,將原本新聞發布、政策宣傳及聯繫等事項轉移至行政院發言人室處理,惟查僅承接原行政院新聞局業務三分之一的行政院發言人,人事編制卻以「特任」職位任用。對於機關被裁撤,處理業務縮減之下,行政院發言人官職編制卻是更上一層,有違政府精簡人事編制之原則,是以,依循原行政院新聞局長之職位職等,修正行政院發言人任用及職位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