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李彥秀
李彥秀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徐榛蔚
徐榛蔚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宜民
陳宜民
羅明才
羅明才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吳志揚
吳志揚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許毓仁
許毓仁
林麗蟬
林麗蟬
張麗善
張麗善
徐志榮
徐志榮
蔣萬安
蔣萬安
林為洲
林為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七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一、本條新增。 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三、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