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及濕地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
國家公園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濕地保育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法、濕地保育法規之研擬、修訂及闡釋。
三、國家公園、濕地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廢止。
四、國家公園、濕地保育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國家公園環境景觀、建築風貌、設施維護等工程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人才培育訓練、解說服務與生態旅遊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七、國家公園自然資源或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審核、督導及推動。
八、全國公園綠地政策研議及規劃。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及濕地事項。 |
本署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
一、國家公園成立之目的係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遂繼而透過國家公園法修法增列國家自然公園,於一百年十二月六日成立第一座國家自然公園─壽山國家自然公園,逐步邁向建立完整國家公園系統,達到有效保存國家整體珍貴資源之目的。
二、行政院版草案未明定設立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之法律授權,如未能設置專責機構加以妥善規劃與管理,將使鄰近人口集居的國家自然公園內亟需保育的環境資源產生不可回復的衝擊。 |
|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