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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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宣誓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宣誓儀式)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第五條 (宣誓儀式)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為落實民主深化之精神,刪除有關懸掛國父遺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