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焜裕
周春米
周春米
蘇巧慧
蘇巧慧
林靜儀
林靜儀
鄭寶清
鄭寶清
余宛如
余宛如
蔡培慧
蔡培慧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曼麗
陳曼麗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玉琴
吳玉琴
顧立雄
顧立雄
鍾孔炤
鍾孔炤
蔡易餘
蔡易餘
林岱樺
林岱樺
陳瑩
陳瑩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但臺灣原住民之傳統名字得使用中文或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 第二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為使原住民保留回復傳統名字之原有讀音,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從本身姓名出發,尋求原住民在原住民族文化中之定位。因此臺灣原住民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得使用中文、羅馬拼音或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定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
第四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四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臺灣原住民傳統名字,得使用中文、羅馬拼音或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定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為求體系一貫,僅以使用中文之傳統名字使用羅馬拼音並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