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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呂孫綾
連署人
鄭寶清
吳玉琴
王定宇
洪宗熠
吳秉叡
蘇巧慧
王榮璋
余宛如
趙正宇
顧立雄
吳焜裕
陳曼麗
黃秀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公務員對於有監督關係之民意代表,不得贈受財物及餽贈。以機關名義,亦同。
第十六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增列第三項,公務員對於有監督關係之民意代表,不得贈受財物及餽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