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立法院為落實公民參與理念,改善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權力差距,利用網路就公共政策提出建言或修法提案,特訂定本辦法。 |
立法意旨。 |
| 第二條 立法院應於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設置網路國民提案專屬網頁,以供國民提案。
本辦法之幕僚作業單位為法制局。 |
權責單位。 |
| 第三條 凡我國國民均可利用多元帳號登入網路國民提案專屬網頁進行提案。
網路民提案機制,包含提議者認證、提議、檢核、附議及回應等五項程序。 |
提案資格及程序。 |
| 第三條 提案者身分認證程序如下:
一、提議者應填報姓名、暱稱、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及地址等聯絡資料。
二、參與提案者登錄之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進行雙重認證,經提案者回傳認證確認後,始得提案。 |
身分認證程序。 |
| 第四條 提案分類如下:
一、公共政策之建議提案。
二、法律制定及修正案。
法律制定及修正案,須符合法律格式,並應指定一黨團代表提案。 |
提案分類。 |
| 第五條 提議內容,由立法院法制局進行初步檢核作業,檢核時程以七個工作日為原則。檢核內容如下:
一、提案內容是否符合第四條規定。
二、初步檢核無誤者,以電子郵件通知公共政策及法案之權責機關。如初步檢核發現有疑義者,經與提議者聯繫確認後,具體敘明理由回復,並由提議者自行決定撤案或修正提案內容。
三、前款權責機關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回復確認。如無疑義,自確認回復日之次日起進入附議程序;如有疑義,由法制局與權責機關共同協商。 |
檢核程序。 |
| 第六條 凡我國國民均得利用多元帳號登入網路國民提案專屬網頁參與進行附議,提議應於一百八十日內完成二階段之附議,始能成案。
第一階段應於三十日內取得五百五十份附議,於達到門檻資格之次日起即進入第二階段,並將附議人數併入第二階段計算。
第一階段附議門檻提前達成者,其第一階段附議剩餘日數併計於第二階段。
未能於期限內達到門檻資格者,提案將移至未成案專區供查詢。 |
附議程序採二階段。 |
| 第七條 公共政策提案於前條提時間內取得五千份附議,於達到門檻資格之次日起,權責機關應於七日內,得以召開記者會、公開新聞稿或其他得使公眾週知之方式進行回應。
公共政策提案於前條時間內取得二萬份附議,於達到門檻資格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由權責機關係屬之立法院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若會期結束前未足三十日未及召開或修期會期間,應於次會期之委員會召委選舉後,十五日內召開公聽會。
法律制定及修正案於前條時間內取得五萬份附議,於達到門檻資格之次日起,七日內,由指定黨團代表提案,將書面提案送交議事處。 |
成案之門檻及回應方式。 |
| 第八條 為簡化附議程序及避免爭議,參與附議者不得取消附議。 |
避免爭議,參與附議者不得取消附議。 |
| 第九條 未成案之提案,權責機關亦得視需要進行回應。 |
未成案之提案,權責機關亦得視需要進行回應。 |
| 第十條 參與提案者暱稱、檢核過程、參與附議者帳號或暱稱及權責機關回應等資料得開放查詢;提案者姓名、聯絡電話(或手機)及電子郵件,不予開放。 |
個人資料保密。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
實施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