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洪宗熠
洪宗熠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玉琴
吳玉琴
余宛如
余宛如
蘇巧慧
蘇巧慧
王榮璋
王榮璋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焜裕
吳焜裕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顧立雄
顧立雄
趙正宇
趙正宇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秉叡
吳秉叡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前項第一款提案手續完畢並符合本院職權,應即列案排入院會議事日程報告事項,不得刪除或緩列。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名請願,而其內容合於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 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函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 第四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名請願,而其內容合於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 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函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
一、增列第二項,立法院議事處於接獲政府機關或委員提出之議案後,交由程序委員會審定,如提案手續完畢並符合本院職權,應即列案排入院會議事日程報告事項,不得刪除或緩列。 二、原第二項、第三項改列為第三項、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