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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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法律案經有關委員會審查,其通過條文數超過審查總條文數三分之二以上者,始得提報院會討論。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 第九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
一、增訂第二項,現行條文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
二、為落實委員會中心,委員會審查法律案,須通過條文數超過總條文數三分之二以上者,始得提報院會,進行第二讀會,以強化委員會專業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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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各黨團得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法律案、預算案經委員會審查提報院會討論後,其保留之部分,各黨團得請求黨團協商。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未列入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 第六十八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
一、黨團協商均由各黨團請求之,院長不得介入。
二、為落實委員會中心,法律案或預算案經審查提報院會後,各黨團始得就保留之部分,請求列入黨團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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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條 黨團協商會議,由各黨團負責人或幹部出席參加;並由最大黨團負責人主持,最大黨團負責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最大黨團幹部主持。 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 第六十九條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
一、黨團協商會議由各黨團負責人或幹部出席,院長或副院長不得參加。
二、黨團協商會議由最大黨團負責人主持,最大黨團負責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最大黨團幹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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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三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 前項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即時播出。 委員會已通過之條文或決議,不得列入協商。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已通過之決議或條文有明顯差異時,視同無法達成共識,由院會定期處理。 |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
一、配合第八十六條項次更改,修正本條第三項。
二、為使協商過程透明公開,修正第四項,並增訂第五項。
三、委員會已通過之條文或決議,不得列入協商,以強化委員會之權威性。
四、黨團協商結論如與委員會通過之條文或決議有明顯差異時,視同無法達成共識,以免黨團協商凌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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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條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進行討論,經討論後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 第七十二條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
為增加討論,保障多元意見,修正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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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條之一 本法第八條所定逕付二讀之議案,各黨團得請求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適用本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 |
一、本條新增。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於逕付二讀議案是否須經黨團協商,漏未規範。為健全議事規範,爰針對本院會議議決逕付二讀之議案,明定得由各黨團請求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其協商程序、協商結論之效力等,均比照付委議案經委員會議決須交付協商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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