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劉世芳
劉世芳
洪宗熠
洪宗熠
鄭寶清
鄭寶清
鍾孔炤
鍾孔炤
黃秀芳
黃秀芳
顧立雄
顧立雄
王定宇
王定宇
羅致政
羅致政
李俊俋
李俊俋
蔡易餘
蔡易餘
蔡培慧
蔡培慧
林岱樺
林岱樺
余宛如
余宛如
蘇巧慧
蘇巧慧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十三時至十四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 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 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 第九條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 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 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
一、本條文第四項既已明定「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而原臨時提案處理時間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與上開意旨顯然不符。 二、故為充分運用時間,提升議事效率,臨時提案處理時間應修正提前至下午十三時至十四時為之。
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 前項會議開會時間已屆,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 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 出席委員得於每次院會時間上午九時起,就國是問題發表意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依其抽籤順序,每人發言三分鐘,並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發言時間屆至,應即停止發言,離開發言台。 前項委員發言之順序,應於每次院會上午七時至八時四十分登記,並於上午八時四十分抽籤定之。 已屆上午十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
一、國是論壇實為歷史產物,已無存在之必要,應予以廢除,以增進國會議事效率。 二、刪除本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四項移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