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劉世芳
劉世芳
鍾孔炤
鍾孔炤
王定宇
王定宇
李俊俋
李俊俋
林岱樺
林岱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洪宗熠
洪宗熠
黃秀芳
黃秀芳
羅致政
羅致政
蔡易餘
蔡易餘
余宛如
余宛如
周春米
周春米
鄭寶清
鄭寶清
顧立雄
顧立雄
蘇巧慧
蘇巧慧
蔡培慧
蔡培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之二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每年得訂期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第十五條之二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一、現行法律雖賦予總統赴立法院針對國家安全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之啟動機制,卻因憲政制度未臻建全,使總統國情報告之時機與方式屢遭質疑政治考量,至今未能具體實施。 二、參酌美國總統國情咨文報告方式,美國總統到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報告,由籠統的憲法規定逐漸演變成每年訂期去一次。美國將憲法一個很籠統的規定,逐步形成特定時間點,避免政治操控,值得我國正視。
第八章 調查權之行使 第八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一、修正章名。 二、本章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相關規範。
第四十五條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同意,設調查專案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文件。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第四十五條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文件。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依據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立法院調查權乃為執行立院職權所必須的「資訊獲取權」,是一種必要的「輔助性權力」。鑑於現行法律立法院僅具備文件調閱權,未足充分獲取執行職權之完整資訊,爰提案訂定立法院調查權實施之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