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劉世芳
劉世芳
洪宗熠
洪宗熠
鄭寶清
鄭寶清
鍾孔炤
鍾孔炤
黃秀芳
黃秀芳
顧立雄
顧立雄
王定宇
王定宇
羅致政
羅致政
蘇巧慧
蘇巧慧
李俊俋
李俊俋
蔡易餘
蔡易餘
蔡培慧
蔡培慧
林岱樺
林岱樺
余宛如
余宛如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年組成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為強化立法院各委員會專業審查能力,應修正目前召集委員選舉規定,與各委員會每年組成一次之規定一致,將每會期互選規定改成每年互選,朝向委員會資深制、專業制發展,爰修正本條文。
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同委員會委員一人代理主持。 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同委員會一人代理主持。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並設置旁聽席。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涉國家安全、外交國防機密而決定不公開之秘密會議外,不得禁止媒體採訪及任何人申請旁聽。 有關委員會媒體、公民記者、旁聽規則,由立法院定之。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一、修正第一項。 二、增列第三項、第四項。 二、為加強議事審查透明與公開化,雖現行各委員開會已開放媒體採訪拍攝,惟對於旁聽、一般民眾及公民記者採訪等事項仍有相關禁止規定,故為落實議會公開透明原則,應修正現行各委員會拍攝採訪與旁聽規則,爰增列第三項、第四項。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一、增列第四項。 二、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