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黃秀芳
黃秀芳
羅致政
羅致政
李俊俋
李俊俋
林岱樺
林岱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劉世芳
劉世芳
王定宇
王定宇
蔡易餘
蔡易餘
余宛如
余宛如
周春米
周春米
洪宗熠
洪宗熠
顧立雄
顧立雄
蔡培慧
蔡培慧
蘇巧慧
蘇巧慧
鄭寶清
鄭寶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採記名投票;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 前項政黨活動之界定及應遵行事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定之,提報院會後施行。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一、修正第一項,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第一項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採記名投票方式。 三、為建立議長中立化,第三項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以確保議事公平中立原則之實踐。 四、第四項界定政黨活動,例如黨務會議、活動以及黨政協調平台等,具體規範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定之,提報院會後施行。
第七條 立法院設程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不得阻卻提案。 第七條 立法院設程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一、增列第二項。 二、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常因不當封殺、阻擋提案,屢遭外界非議,儼然成為太上委員會,故實有限制阻擋提案之必要。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關於各委員會旁聽規則與媒體採訪之事項。 十二、關於國會頻道之規劃、設計、建置、即時轉播議事及運用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四、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前項第十二款有關國會頻道之規劃、開發建置及維運管理等事項,由秘書處統籌辦理。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一、修正第一項,增列第二項。 二、為落實議事審查透明公開原則,針對非祕密會議應公開予所有媒體、公民記者採訪及一般民眾旁聽,且立法院僅就部分議事以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方式對外公開,未能完善提供公民了解國會運作,亦未充分落實民主政治賦予人民監督國會權利之現況,爰增訂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而所稱媒體除一般媒體外,尚包括公民記者。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國會頻道相關開發建置事宜由秘書處統籌規畫辦理。
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黨團協商、常設委員會會議、特種委員會會議、調閱委員會會議、調閱專案小組會議、經立法院會議決議或決定設立之小組及聽證會或公聽會之錄影錄音、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黨團協商、常設委員會會議、特種委員會會議、調閱委員會會議、調閱專案小組會議、經立法院會議決議或決定設立之小組及聽證會、公聽會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前項第一款錄影與國會頻道之議事轉播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等議事轉播狀態,其影像之拍攝,應以會議主席、取得發言權或會議室全景畫面,以足以實際呈現會議全貌為主。 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一、修正第一項,增列第二項。 二、修正立法院內各類會議,其議事公開程度不一,基於議事公開原則,明定立法院院會、黨團協商、常設委員會會議、特種委員會會議、調閱委員會會議、調閱專案小組會議、經立法院會議決議或決定設立之小組及聽證會或公聽會之議事,應比照院會及委員會進行錄影錄音及轉播。 三、依立法院組職法第十條規定各委員會之設置,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前述條文所設置之各類會議皆屬定義中之本院會議,本應遵循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所定立之會議公開原則,爰增列第二項,針對公報處應速記事項,明定增列黨團協商、常設委員會會議、特種委員會會議、調閱委員會會議、調閱專案小組會議、經立法院會議決議或決定設立之小組及聽證會或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