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衛生福利部為防治熱帶性疾病,培育熱帶疾病防治人才,特設國立熱帶醫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明訂本中心組織設立宗旨,為利本中心之研究與運作,本中心應設於南部熱帶地區。 |
| 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熱帶疾病防治之研究、推廣、獎助、典藏及創新發展。
二、熱帶疾病防治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出版及管理。
三、熱帶疾病防治、疫苗研發、生技醫藥、數位加值運用及教育推廣。
四、熱帶疾病防治之人才培育。
五、熱帶疾病防治之全球衛生、國際及兩岸交流。
六、臺灣熱帶疾病之調查、採編、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七、熱帶疾病防治園區與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管理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熱帶疾病防治事項。 |
明訂本中心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
一、明訂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本條所稱必要時得比照專奢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
三、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
|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中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等。 |
| 第五條 本中心為負責熱帶疾病防治及人才培育,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其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 |
為推動熱帶疾病防治之需要,本中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進用,並未列入第六條所定之編制表內,以利活絡人才,爰於本條明定聘用依據及員額上限。 |
| 第六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中心人員配置及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之。 |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