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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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條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四、百分之十捐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製播原住民族電視台節目。 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運用。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四十五條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運用。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一、原住民族電視台與公共電視台同樣係政府捐助設立的公益性電視台,但財源收入卻較公視明顯不足。
二、原住民族已有16族,原住民族的方言種類高達42種,加上原住民族居住於全國各地且多屬偏遠之處,原住民族電視台之節目或新聞製播,都較公共電視台及客家電視台多元且困難,惟經費來源實屬有限,亟需予以協助。
三、爰針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新增第四款條文,增闢原住民族電視台之財源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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