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徐榛蔚
徐榛蔚
曾銘宗
曾銘宗
吳志揚
吳志揚
林德福
林德福
王育敏
王育敏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蔣萬安
蔣萬安
陳學聖
陳學聖
羅明才
羅明才
徐志榮
徐志榮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毓仁
許毓仁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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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秀
李彥秀
蔣乃辛
蔣乃辛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八條之一 對於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原住民,政府應基於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於公有土地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售屋不售地之原住民族住宅,專供原住民承租或承購。 原住民承租前項住宅並實際居住達一定年限,於租賃期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者,其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擔保金得全部抵充應繳價款。 原住民承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住宅,如有移轉或出租,以原住民為限。 第一項原住民族住宅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無償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 第一項至第三項獎勵民間興辦住宅、原住民承租、承購及以租轉購方式等相關辦法,另定之。 一、本條為新增條文。 二、為尊重、維護及傳承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傳統習俗、生活方式及社會組織,爰明定對於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原住民(即都會區原住民),政府應基於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傳承發展需求,提供公有土地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或承購之住宅。 三、為協助都會區原住民安居,住宅以「售屋不售地」方式提供給原住民承租或承購,此除了可減輕原住民租屋或購屋的經濟壓力,亦因土地仍屬國有,可避免賤賣國有地之疑慮。 四、因都會區原住民多係無購屋能力,爰參考經濟部工業局91年起實施的「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又稱006688專案)」,讓原住民族住宅得透過「以租轉購」方式,於承租原住民經濟能力負擔得起購屋時,得選擇由租屋轉為購屋。於第二項明定原住民承租滿一定時間後,於租賃期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者,其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擔保金得全部抵充應繳價款。 五、為達到原住民安居及教育文化傳承目的,於第三項明定原住民依第一項或第二項承購之住宅,如有移轉或出租,應以原住民為限。 六、於第四項明定為興辦原住民族住宅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無償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 七、於第五項明定第一項獎勵民間興辦住宅、原住民承租及承購方式、第二項以租轉購及租金擔保金抵充應繳價款方式等相關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