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徐榛蔚
徐榛蔚
曾銘宗
曾銘宗
吳志揚
吳志揚
林德福
林德福
王育敏
王育敏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林麗蟬
林麗蟬
黃昭順
黃昭順
蔣萬安
蔣萬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學聖
陳學聖
蔣乃辛
蔣乃辛
張麗善
張麗善
李彥秀
李彥秀
賴士葆
賴士葆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毓仁
許毓仁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輔導事業機構;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目前主要任務係提供原住民從事發展經濟事業、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信用保證之融資,以協助改善原住民族生活。惟近年來,經濟環境變遷甚大,除現行經濟事業需繼續輔導之外,尚有推動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原住民族住宅,以協助其居住之需要,為協助籌措其所需財源,爰增列住宅之興辦、出租、出售、建購及修繕業務為基金辦理業務;並明定興辦住宅之出租、出售所得收益款為基金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