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顧立雄
顧立雄
高志鵬
高志鵬
蔡易餘
蔡易餘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焜裕
吳焜裕
徐國勇
徐國勇
鄭寶清
鄭寶清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趙正宇
趙正宇
呂孫綾
呂孫綾
王定宇
王定宇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兩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勞工於前項之休息日工作。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為落實全面實施周休二日,明訂每周至少有兩日之休息,一為例假日,另一為休息日。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於例假日、休假日或休息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為減少雇主在例假日、休假日或休息日要求員工工作,故明訂工資應加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