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蔡易餘
蔡易餘
姚文智
姚文智
顧立雄
顧立雄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玉琴
吳玉琴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焜裕
吳焜裕
徐國勇
徐國勇
鄭寶清
鄭寶清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趙正宇
趙正宇
王定宇
王定宇
呂孫綾
呂孫綾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規範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即將卸任總統、副總統在政權轉移中應履行之義務,以及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可享有之權利,特制定本條例。 明定政權交接時,新舊、總統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係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至宣誓就職日為止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 明定本條例適用期間。
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明定主管機關。
第四條 總統當選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式公告日起,得成立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辦理就職前之準備事項。 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得調用總統府、國安會、國安局、行政院院本部、各部會人員辦事,該人員所屬機關不得拒絕。被調用人員應依法辦理借調,並於交接期間結束後,隨即歸建。 總統當選人辦公室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支應之。 一、為使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順利進行,總統當選人得成立辦公室辦理各項準備事項。 二、規定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得調用人員協助辦事,該人員所屬機關不得拒絕,俾利交接事項之進行。 三、規定當選人辦公室之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並撥付,其核銷依法定程序辦理。
第五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構)應就其主管業務,向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提出簡報。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得要求調閱相關文件及其他物件,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及其所屬單位不得拒絕。 一、為使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儘速瞭解國家政務,以便日後順利行使職權,中央政府各機關(構)有義務就其主管業務,向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提出簡報。 二、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要求調閱相關文件及其他物件時,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及其所屬單位不得拒絕。
第六條 總統職務交接事項如下: 一、印信。 二、有關國防、外交、兩岸情報之特殊檔案。 三、總統府、國安會與行政院各部會辦理中之重大案件。 四、總統當選人所要求之檔案文件。 總統當選人得指派人員成立交接小組,協助辦理交接事項。 第一項交接事項,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明定總統職務交接事項,並規定交接不清之處理方式。
第七條 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起,至新總統、副總統就職前,中央各級機關不得任用或遷調公務人員及上校以上軍官。並不得指派公營事業、具官方股份之民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監事。 依公務員考試分發任用者,不在此限。 規規定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起,至新總統就職前,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範圍。
第八條 將卸任之總統、副總統,自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公告當選日起,至其離職日止,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政府經常性支出外,不得新增重大政策及提出特別預算,不得簽署國際條約、公約、協議及協定,並應暫停執行既有之重大爭議政策。 規定政權進入看守期間,行政權之行使應有之節制。
第九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之安全維護,依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明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提前接受特種勤務之保護,避免維安空窗期。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明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