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規範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即將卸任總統、副總統在政權轉移中應履行之義務,以及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可享有之權利,特制定本條例。 |
明定政權交接時,新舊、總統的權利與義務。 |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係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至宣誓就職日為止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 |
明定本條例適用期間。 |
| 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
明定主管機關。 |
| 第四條 總統當選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式公告日起,得成立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辦理就職前之準備事項。
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得調用總統府、國安會、國安局、行政院院本部、各部會人員辦事,該人員所屬機關不得拒絕。被調用人員應依法辦理借調,並於交接期間結束後,隨即歸建。
總統當選人辦公室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支應之。 |
一、為使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順利進行,總統當選人得成立辦公室辦理各項準備事項。
二、規定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得調用人員協助辦事,該人員所屬機關不得拒絕,俾利交接事項之進行。
三、規定當選人辦公室之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並撥付,其核銷依法定程序辦理。 |
| 第五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構)應就其主管業務,向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提出簡報。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得要求調閱相關文件及其他物件,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及其所屬單位不得拒絕。 |
一、為使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儘速瞭解國家政務,以便日後順利行使職權,中央政府各機關(構)有義務就其主管業務,向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提出簡報。
二、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要求調閱相關文件及其他物件時,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及其所屬單位不得拒絕。 |
| 第六條 總統職務交接事項如下:
一、印信。
二、有關國防、外交、兩岸情報之特殊檔案。
三、總統府、國安會與行政院各部會辦理中之重大案件。
四、總統當選人所要求之檔案文件。
總統當選人得指派人員成立交接小組,協助辦理交接事項。
第一項交接事項,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明定總統職務交接事項,並規定交接不清之處理方式。 |
| 第七條 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起,至新總統、副總統就職前,中央各級機關不得任用或遷調公務人員及上校以上軍官。並不得指派公營事業、具官方股份之民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監事。
依公務員考試分發任用者,不在此限。 |
規規定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起,至新總統就職前,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範圍。 |
| 第八條 將卸任之總統、副總統,自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公告當選日起,至其離職日止,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政府經常性支出外,不得新增重大政策及提出特別預算,不得簽署國際條約、公約、協議及協定,並應暫停執行既有之重大爭議政策。 |
規定政權進入看守期間,行政權之行使應有之節制。 |
| 第九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之安全維護,依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
明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提前接受特種勤務之保護,避免維安空窗期。 |
|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
明定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