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林淑芬
林淑芬
李俊俋
李俊俋
蔡易餘
蔡易餘
羅致政
羅致政
鄭麗君
鄭麗君
顧立雄
顧立雄
高志鵬
高志鵬
徐國勇
徐國勇
林岱樺
林岱樺
莊瑞雄
莊瑞雄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洪宗熠
洪宗熠
林靜儀
林靜儀
蔡適應
蔡適應
吳思瑤
吳思瑤
陳明文
陳明文
柯建銘
柯建銘
吳玉琴
吳玉琴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一、有鑑於大台南地區於105年2月6日受到高雄市美濃區芮氏規模6.4地震波及,加上數次餘震震央都位在台南市,除導致台南市維冠金龍等多棟大樓倒塌或成為危樓,造成死傷慘重。 二、此外,該次地震亦震出了台南多處地區「土壤液化」因而造成地層下陷之問題,房子崩塌無法居住等狀況。 三、然而,為訂定災害防救種類及標準,而依據本法第四十八條所訂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規定中,並未涵蓋「土壤液化」問題而予以救助。 四、是故,爰修正本條文,於然災害中增加「土壤液化」之種類,賦予法源,以臻完善。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配合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本條文,將「土壤液化」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列為內政部。
第四十四條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或修繕資金,予以低利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 第四十四條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予以低利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
一、有鑑於大台南地區於105年2月6日受到高雄市美濃區芮氏規模6.4地震波及,加上數次餘震震央都位在台南市,除導致台南市維冠金龍等多棟大樓倒塌或成為危樓,造成死傷慘重。 二、此外,震災受災戶住屋毀損狀況不一,不堪居住程度情形有重建者亦有須修繕者,政府對於修繕者亦應給予低利貸款之援助。基此,修正本條文,賦予法源,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