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應全程錄影、錄音、並即時於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ivod)系統公開直播,另逐字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僅得就審查會決議保留協商條文協商之,協商結論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一、議案進行協商時,不但應全程錄影、錄音、並即時於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ivod)系統公開直播,另逐字記錄併同協商結論,也都要完整全面刊登公報,讓國民不但即時能夠知情,也有全部之詳細紀錄可資查考。 二、以往協商之啟動,過於隨性浮濫。爰此,為求議事嚴謹與負責,協商應僅得就審查會決議保留協商條文協商之,而最後之協商結論,亦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後應於一周內召集協商,逾兩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應逕行依序交付期滿後之最近院會,以記名表決方式處理之。 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歷來國會議事及協商,議而不決之情事所在多有,嚴重延宕國家政策前進。爰此,明定所有經協商之議案,均須限期處理,並以共識或記名表決方式,達致最後結果,以定爭止紛,並明確政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