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當選身分為就職前之準備,以確保國務銜接及維繫國家安定,特制定本條例。 |
立法目的。 |
| 第二條 (適用對象、期間)
本條例所稱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至宣誓就職日為止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 |
適用對象與期間。 |
| 第三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
主管機關。 |
| 第四條 (交接小組)
為辦理本條例所定交接事宜,總統當選人與總統協調後,即由總統當選人與總統各自指派之相關人員,共同組成交接小組。 |
一、交接小組。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順利瞭解國政及各項政務,便於交接事項之進行,爰立法要求設交接小組;其組成,經總統當選人與總統進行協調後,即由總統黨選人與總統各自指派之相關人員,共同組成交接小組,辦理交接之相關事宜。 |
| 第五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得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辦理就職前之準備事項。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必要時得調用人員辦事;被調用人員如係公務人員,應依法辦理借調。 |
一、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
二、為辦理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職前之準備事項,得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
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調用人員之規定;如調用人員為公務人員者,須依法辦理借調。 |
| 第六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之與聞國政)
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就其主管業務向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提出簡報。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或其所指定之人員,得就第一項各機關主管業務提出詢問,或要求調閱相關文書及其他物件。 |
一、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聞國政之權。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相關人員得以儘速瞭解國家政務,以便日後順利行使職權,中央各機關有義務就其主管業務提出簡報。
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得就中央政府各機關之各該主管業務,提出詢問,或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
| 第七條 (總統宣誓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
總統宣誓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印信。
二、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兩岸之相關檔案及其附件。
三、總統府文件檔案。
四、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表及其存款。
五、進行中之重要案件。
六、中央各機關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截至交接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七、中央各機關所屬人員名冊。
八、其他重要文件檔案。
違反前項規定,如涉及刑責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一、總統宣示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
二、為徹底監督人事是否於交接期間涉及調動,故於第七款列入「中央各機關所屬人員名冊」為交接標的,以維護官箴及政府之穩定。 |
| 第八條 (人事任調之禁止)
總統、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首長,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其離職日止,不得任用、遷調或提名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機關內之簡任或相當於簡任級之公務人員。
二、公營事業、具官方股份之民營事業、政府指派代表出任之社團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負責人、理事、董事、監事。
三、其他依憲法或法律,由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之人員。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任用、遷調或提名,無效。 |
一、人事任調之禁止。
二、規範將卸任總統、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首長之人事任調之禁止規範。
三、人事之凍結,除中央政府外,其他包括中央政府主管之公營事業、及政府遴派至民營事業之官股代表部分之人事權,以及由政府指派(含遴派、選派)代表出任之社團或財團法人,其負責人、理事、董事、監事等之人事權,均應受人事凍結之規範。
四、違反凍結之人事任調規定者,其效果為自始不生效力。
五、人事任調牽涉新任總統未來施政佈局,其禁止任調時間應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現任總統離職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而產生於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之落差。 |
| 第九條 (條約締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簽署之禁止。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之暫停執行。)
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任期間,不得締結條約或簽署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但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外,經總統當選人認定之爭議性政策、命令、預算等均應暫停執行,俟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任後,始得處理之。
前項認定之成立,由總統當選人或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向第四條所定交接小組提出後,即成立之。
中央行政機關於執行第一項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除經總統當選人認定之爭議性預算外,其餘預算之執行應以月份比例分配為原則或依契約進度撥付經費。 |
一、條約締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簽署之禁止。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之暫停執行。
二、國際條約締結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簽署之禁止及但書規定。
三、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均暫停執行;其起迄點之認定,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總統副總統就任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而產生於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之落差。
四、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等認定程序之規定。
五、為避免於政權移轉期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經常性支出,如委辦費、獎補助費用、政令宣導費用、國外考察費、大陸地區旅費等等,於短時間內遭大量使用,造成後繼執政者無預算可為支用之情事,爰要求中央行政機關於執行預算時應按照月份比例分配,如屬契約則應依契約進度核撥經費。 |
| 第十條 (例外規定)
總統連任時,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一、例外規定。
二、總統連任時,由於已有國政經驗,尚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爰予以排除適用。若總統連任而副總統未連任時,亦較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為避免浪費國家資源,應同受本條規範,併予敘明。 |
| 第十一條 (施行細則訂定之法源)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 |
| 第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