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蔡培慧
蔡培慧
姚文智
姚文智
林靜儀
林靜儀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歐珀
陳歐珀
尤美女
尤美女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周春米
周春米
管碧玲
管碧玲
顧立雄
顧立雄
陳瑩
陳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蕭美琴
蕭美琴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國昌
黃國昌
鄭寶清
鄭寶清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焜裕
吳焜裕
黃秀芳
黃秀芳
鍾孔炤
鍾孔炤
何欣純
何欣純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蔡易餘
蔡易餘
徐國勇
徐國勇
林俊憲
林俊憲
段宜康
段宜康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曼麗
陳曼麗
鄭麗君
鄭麗君
呂孫綾
呂孫綾
趙正宇
趙正宇
洪宗熠
洪宗熠
余宛如
余宛如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予以低利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住宅基金提供,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 第四十四條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予以低利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
因利息補貼額度未明確劃分各級政府之責任與分配原則,加上地方政 府財政能力相對薄弱,故修正原條文,明定利息補貼額度由住宅基金提供。
第四十四條之一 災區居民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其因災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 由原貸款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住宅基金得在前條所定最高貸款額度扣除實際重建(購)貸款後之餘額範圍內,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內予以利息補貼。補貼之利率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視金融市場房貸利率與中央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議定之。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自用住宅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受災戶自用住宅毀損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其房屋或土地者,對該金融機構予以利息補貼,並排除銀行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第四十四條之二 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災損致不堪使用,於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其本金利息經合意得展延之,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住宅基金予以補貼。其補貼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因本金償還期現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貸款債務之展延。
第四十八條之一 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前項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本條新增。 二、受災民眾領取之救助金或臨時工作津貼,係為扶助重建生活秩序所需,屬社會救助性質自不應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乃比照其他社會救助規範進行修正。
第四十八條之二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及前條之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生效。
一、本條新增。 二、台南大地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發生,為協助受災戶儘速重建家園,並使立法之良法美意得以貫徹,明定本次修正與增定條文回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