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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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科技部得商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園區內設立實驗中小學(含幼兒園)及雙語部或雙語學校。 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科技部訂定之。 | 第九條 國科會得商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園區內設立實驗中小學(含幼稚園)及雙語部或雙語學校。 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國科會訂定之。 |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幼兒園之規定,爰將第一項「幼稚園」文字修正為「幼兒園」。另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國科會」修正為「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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