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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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政府住宅租金補貼者,於房屋出租期間所獲得租金中之政府補貼額度部分,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前項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實施年限為五年。
一、本條新增。 二、為協助無力購屋之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本部自九十六年起開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以減輕其租屋負擔。嗣財政部自九十八年度起,要求本部依稅捐稽徵規定提供租金補貼之房東資料,俾供稅捐單位向出租住宅之房東課稅,致房東不願出租住宅予申請租金補貼之弱勢家庭,或變相增加租金,迭生民怨,影響政府租金補貼政策意旨,爰增訂本條文,以提高房東出租住宅意願。 三、若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本法之住宅補貼,加碼租金補貼金額,亦為本條「政府補貼額度」之範疇,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本案預計實施五年,屆時再依執行成果檢討,若執行得當,再予以續辦。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配合第十二條之一之增訂,新增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俾符法制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