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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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第五條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依本條例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一、現行第一項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之附圖所定女警夏季制服不論甲式或乙式便服,下裝均為褲裙式短裙,內容形式上有強化女性應著裙裝之性別刻板印象,與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五條a款之規定未符;另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屬執行本條例技術性事項,爰將該等事項由現行之「依本條例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修正為「由內政部定之」,俾符合該公約規定及實務需求,並配合將所附說明書(含附圖)一併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