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環境教育、環境資源人員培訓及證照管理,特設環境教育及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 環境教育及訓練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教育人員、機構、設施、場所之認證及環境講習。 二、環境保護機關人員訓練及執行。 三、環境保護人員專業證照訓練之執行。 四、環境保護人員專業證照之審查及核發管理。 五、其他有關環境教育及訓練事項。 | 本所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 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