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及「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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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經濟及能源部為辦理能源、環境之相關科技研發及應用業務,特設能源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能源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能源策略評估技術之研究發展。 二、再生能源、能源新利用及能源環境科技之研究發展。 三、輻射技術在農業、工業、醫療、生技與生命科學及相關民生應用之研究發展。 四、能源材料科技、能源系統工程、先進能源傳輸系統及低碳能源產業技術平台之研究發展。 五、能源系統安全技術、輻射防護及緊急應變技術之研究發展。 六、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技術、核能設施除役技術及用過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技術之研究發展。 七、國內外能源、輻射技術與環境相關科技之交流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應用與產品之製造、加工、供應及推廣服務。 八、其他有關能源研究事項。 本所之業務職掌。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 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並明列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
第五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能源策略評估技術、能源科技、新及再生能源科技、科技智權管理、科技法律等有專門研究之人員六十人至一百人。 本所職司相關能源政策評估技術、原子能科技、新及再生能源科技、科技智權管理、科技法律等研發業務,亟需彈性進用具高科技專業人員,以利業務之推動,爰為本條規定。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