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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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條 (刪除) | 第六十一條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 |
一、國會乃代議機關,基於國民主權原則,立法院實應落實立法工作之透明化。透過國會之職權與運作,提供人民監督立法委員問政表現之管道,以作為責任政治、議會政治、民主政治之體現。然經查,「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開宗明義即明文指出,「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惟本規則第六十一條卻規定,「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後者條文明顯與前者議事公開進行之原則相互牴觸違背。
二、為貫徹民主國家中「國會議事透明」,爰刪除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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