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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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各委員會開會邀列席人員時,得邀請政府人員及有關係之社會人士到會,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 第八條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
一、鑑於立法院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且憲法第六十七條乃規定,賦予立法院得於「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二、由此顯見,立法院各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有關係之社會人士到會列席說明意見,以利明瞭相關議案乃憲法所明訂。爰此,提出本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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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各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及電視公開轉播,而會議經過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惟祕密會議之錄影、錄音,不公開之。 |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
一、有鑑於立法院所有委員會長期缺乏透過電視轉播開會實況,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精神與國會議事公開之原則。
二、後經本院民主進步黨黨團持續堅持,後立法院方修正「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五條。是以,為健全立法院各委員會議事公開,並與程序和修憲委員會趨於一致性,完善各項規範原則,爰提出本修正條文,以臻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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