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許智傑
許智傑
邱議瑩
邱議瑩
姚文智
姚文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琪銘
吳琪銘
蔡培慧
蔡培慧
吳思瑤
吳思瑤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歐珀
陳歐珀
呂孫綾
呂孫綾
蕭美琴
蕭美琴
王定宇
王定宇
蘇巧慧
蘇巧慧
張宏陸
張宏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地價總額。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第十五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一、增列第一項但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後,因區域或縣市間之地價相差懸殊,城鄉差距過大,且經濟成長及土地增值效益短期內仍難以顯現,如依合併後地價總額課稅,將造成民眾稅負衝擊。 三、為避免引發民怨並維護租稅公平,修正賦予地方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或轄內區域發展情形,選擇不同計課地價稅方式,以消弭爭議,爰增列第一項但書。
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第一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 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一、第一項左列改下列。 二、增列第三項。 三、理由同第十五條修正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