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張宏陸
張宏陸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歐珀
陳歐珀
陳曼麗
陳曼麗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琪銘
吳琪銘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秉叡
吳秉叡
莊瑞雄
莊瑞雄
姚文智
姚文智
蔡培慧
蔡培慧
段宜康
段宜康
王定宇
王定宇
蘇嘉全
蘇嘉全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思瑤
吳思瑤
鄭麗君
鄭麗君
呂孫綾
呂孫綾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其登記領照後依規定辦理檢驗者,不得以車齡為禁止使用之限制。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六十三條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一、第二至六項未修正。 二、汽車及電車要上路行驗,均經過嚴格之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但現行許多行政命令卻以車齡限制合格登記、檢驗、領照之車輛使用。然而,以車齡為理由禁止車輛行駛,反造成劣幣驅逐良幣,讓業者不願意購買堅固耐久,安全係數較高但價格較貴之車種,對乘客之安全保障背道而馳,爰增列第一項後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