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莊瑞雄
莊瑞雄
許智傑
許智傑
蘇嘉全
蘇嘉全
姚文智
姚文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琪銘
吳琪銘
蔡培慧
蔡培慧
吳思瑤
吳思瑤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歐珀
陳歐珀
呂孫綾
呂孫綾
蕭美琴
蕭美琴
張宏陸
張宏陸
王定宇
王定宇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前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 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一、增列第二項。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後,因區域或縣市間之地價相差懸殊,城鄉差距過大,且經濟成長及土地增值效益短期內仍難以顯現,如依合併後地價總額課稅,將造成民眾稅負衝擊。 三、為避免引發民怨並維護租稅公平,修正賦予地方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或轄內區域發展情形,選擇不同計課地價稅方式,以消弭爭議,爰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