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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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特設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蒙藏政策移入大陸事務政策之一環。
第二條 本會統籌協調或處理下列事項: 一、各主管機關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事項之協調、審議等。 二、地方自治團體從事大陸事務相關事項。 三、政府委託中介團體處理大陸事務之授權及監督事宜。 一、九十二年修正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規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此與「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之立法體例有所不同,以區隔本會與同條例各條文所定事務之執行主管機關職能上之不同。因此,各機關依據兩岸條例相關規定,為各該大陸事務之主管機關,並本於權責執行辦理,本會則為統籌處理相關協調、審議等事宜;另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立法意旨,港澳事務與大陸事務關係密切,且港澳政策與大陸政策應整體考量,另就不同事項,亦有不同政府部門負責,而須有協調之機關,故明定以本會為主管機關,以統一協調港澳事務處理,並維持政策之一致性。爰為第一款規定,以資明確。 二、本會對於地方自治團體及中介團體執行本會主管事務,固有指示、監督之責;又地方自治團體從事大陸事務相關事項,各主管機關本於兩岸條例規定(例如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等)與既有權責,辦理相關申請及監督管理事宜,本會並本於大陸事務統籌機關職能,得進行相關事項之統合與協調,爰為第二款規定。 三、目前政府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經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其他中介團體辦理者,係由本會統籌處理與該等團體之授權委託,並依兩岸條例第四條之四監督,爰為第三款規定。
第三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整體大陸政策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政策研擬、審議、協調等綜合規劃。 二、兩岸文教政策、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 三、兩岸經貿政策、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 四、兩岸法政政策、法規、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規劃、審議、協調。 五、大陸政策國會聯繫、國內外溝通宣導與新聞發布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關於香港與澳門政策、法規及交流等業務之規劃、審議、協調。 七、蒙族與藏族事務之政策研究、法規、規劃及交流、聯繫、服務。 一、本會之權限職掌。 二、本會為行政院統籌處理大陸事務之機關,爰於第一款明定辦理整體大陸政策、情勢研析及兩岸交流之規劃、研究、協調及協商等事項。另就整體大陸政策所涉兩岸文教、經貿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與法政及香港、澳門等相關業務之規劃、審議、協調,於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定明為本會之掌理事項。 三、本會為推動大陸政策,加強國會聯繫、國內外溝通宣導及新聞發布等業務,爰於第五款定明為本會之掌理事項。 四、另配合組織調整,蒙藏政策納入大陸事務政策之一環,爰於第七款明定。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一、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本會原置副主任委員二人至三人,襄助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一人得為特任,改置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五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有關大陸政策及重要工作事項,需經委員會議審議協調或議決之。 一、本會委員會議,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組成。目前委員包括行政院秘書長、政務委員及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科技部、中央銀行、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等機關首長。 二、依過去運作實務,大陸政策及重要工作事項,或經提報委員會議議決,或由委員會議審議協調,為應實務需要,爰為第三項規定。
第六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七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境外設辦事機構,並得準用駐外機構任免遷調、指揮監督、待遇福利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會業務有派駐香港及澳門等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及統籌處理相關事務,得視業務需要及業務性質,準用駐外機構有關任免遷調、指揮監督、待遇福利等相關規定辦理,爰為本條規定。
第八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第九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 一、大陸事務之處理攸關國家安全利益,且具高度之政治敏感性、雜複性,為博採諏諮多元意見,爰規定本會得遴聘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 二、本會遴聘之諮詢委員,為無給職,其遴聘及集會相關規定另定之。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