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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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但裁判書及其他依職權抄送之文件,不得收抄錄費。 參酌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三條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四條規定,訂定訴訟文書抄錄費徵收之標準。
第三條 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 參酌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二條規定,訂定訴訟文書影印、列印費徵收之標準。
第四條 訴訟文書或證據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參酌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三條規定,訂定訴訟文書或證據攝影費、電子掃描費徵收之標準。
第五條 請求交付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因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或複製非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訴訟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參酌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六條規定,訂定請求交付筆錄、訴訟文書或證據光碟費用徵收之標準。
第六條 請求就訴訟文書或證據為攝影、電子掃描並列印或交付光碟,應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分別計費,合併徵收。 參酌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五條之一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六條之一規定,訂定就訴訟文書或證據為攝影、電子掃描並列印或交付光碟之費用應分別計費,合併徵收。
第七條 聲請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其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比照「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之規定徵收。 前項電子卷證,指經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公務員懲戒案件卷證檔案。 一、為避免公務員懲戒案件與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不一,關於複製公務員懲戒案件電子卷證費用之項目及數額,宜比照「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之規定徵收,並參照「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九條體例,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使本標準所稱電子卷證適用範圍明確,爰訂定第二項。
第八條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 參酌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七條規定,訂定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費用徵收之標準。
第九條 依本標準規定徵收之必要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發還之。 參酌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溢收費用之處理。
第十條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參酌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八條規定,訂定徵收之費用應繳交國庫。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通譯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由國庫負擔。 公務員懲戒制度之目的在於整飭官箴,維護政府信譽,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代表國家對於公務員之違失行為行使懲戒權,故審理懲戒案件所生調查證據之費用,性質上無從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爰明定公務員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通譯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由國庫負擔。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