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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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 第十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或由考選部委託衛生福利部辦理。 |
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典試法第十四條規定,刪除試務委託辦理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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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 第十一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依前條試務委託辦理者,衛生福利部應將辦理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併同辦理典試情形報請考試院核備。 |
配合第十條刪除試務委託辦理規定,爰刪除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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