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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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申請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與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職階之管理人員及有權決定篩選結果之人員,具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者,用人單位不得勾選;其最近三年內曾擔任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者,亦同。 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案件,由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經查獲者,或第二項役男應具備之一定條件經查證有偽造或不實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定錄取,並通知該役男;已核定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役男已入營報到服役者,撤銷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 第七條 申請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與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職階之管理人員及有權決定篩選結果之人員,具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者,用人單位不得勾選;其最近三年內曾擔任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者,亦同。 違反前項規定經查獲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定錄取,並通知該役男;主管機關已核定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為配合推動青年創新創業政策,並期促進國家產業發展,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使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不受曾擔任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執行業務股東不得遴用之限制。 二、有關役男新創事業應具備之一定申請條件,將由主管機關擬訂後對外公告,以昭公允,並期達到政策引導之效益。申請案件將由主管機關召開專案會議加以審查後核定之;另相關審查作業細節將再配合訂定有關實施計畫實施之,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為確保研發替代役制度之完善及運作,爰增列有關役男新創事業申請時應具備之一定條件於審查通過後,經查證有偽造或不實者,相關資格均將予以撤銷;役男已入營報到服役者,撤銷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俾資周延。
第十七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分發用人單位服役期間因故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因所營事業無法繼續經營,除依法辦理轉調者外,其因而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亦同。 第十七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分發用人單位服役期間因故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
一、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因所營事業無法繼續經營,如事業歇業、轉讓、停業、解散、撤銷登記、廢止登記等情事,除依法辦理轉調者外,其因而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亦應補足應服役期,爰增訂後段,俾資周妥。 二、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研發替代役役男因用人單位歇業、轉讓或停工等非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不能繼續服役之期間,役期視為未中斷;惟有關自營事業研發替代役役男,其所營事業倘有無法繼續經營,且可歸責於該事業負責人役男本人所致者,該事業無法繼續經營致不能繼續服役之期間,役男役期應視為中斷,方符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