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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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準則依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準則訂定依據。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資安科技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 明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之定義及範圍。
第三條 資安科技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 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解聘之。 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前二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不當者,本部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董事、監事違反利益迴避時之處置。
第四條 本準則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明定執行長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第五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準則施行日期。